数罪并罚是否可以判缓刑?条件是什么?
导读:
相信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大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数罪是否能够缓刑?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无相关规定对数罪缓刑进行禁止。相反,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支持数罪缓刑,例如:
3.201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
刘某行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情况
合议庭:审判长杜玉明、审判员范成然、人民陪审员杜德文、书记员马学宁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新区。于2016年12月1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程序情况
控辩双方意见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
二、贪污罪
2012年年初,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南阳市姜营村拆迁的情况下,为骗取拆迁补偿款,找到时任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主任郑某超、村治保主任张某仁(二人均已起诉)商量,利用二人拆迁四级认证工作的职务便利,三人共同出资由刘某在在南阳市姜营村西违规建设房屋,商定后郑某超、张某仁每人出资1.4万元交给刘某,刘某共花费10万余元在南阳市姜营村西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房屋两栋共计450.5平方米。拆迁后刘某将其中380平方安置房以每平方1700元、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范某征、曲某瑞等人,共获利61万元,剩余70.5平方米置换现金91650元,并获得拆迁费、安置房、生活补贴等共计82148元。以上,三人共贪污公款783790元。后刘某给郑某超、张某仁二人各分人民币现金19万元整,剩余40.3798万元钱扣除建房成本后归刘某所有。案发后,张某仁退还赃款19万元;刘某退还赃款24万元。
案发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刘某家中依法传唤刘某,刘某不在家,但其于2016年12月14日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投案。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认罪,但辩称当时村民多人突击建房,自己一时眼红犯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二、贪污罪
案发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刘某家中依法传唤刘某,刘某不在家,但其于2016年12月14日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投案。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汤清河、赵某、阚某、黄某等人的证言;3、发破案经过等。
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另伙同村委会其他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对其贪污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行贿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刘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刘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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